|
|
|
建議文件第6及7部份
第6部份:工商局在一九九九年二月發出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諮詢文件
6.1. 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的立場6.1.1. 宏觀層面配合政府的政策及施政方針: 6.1.1.1. 『香港要成為創新科技中心』;6.1.1.2. 『鞏固香港作為世界主要電影製作中心和出口地的地位』;6.1.1.3. 『政府決意堅守一個符合最高國際標準的知識產權制度』;及6.1.1.4.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非法活動,並會進一步加強公眾教育工作。我們絕不會容忍盜用原創意念的行為』。6.1.2. 微觀層面配合整體行業的運作及發展: 6.1.2.1. 服務會員及為業界請命,以期造福整個電影業,惠及香港市民;6.1.2.2. 藉本會會員的專業知識、資深經驗及政府的力量,制定一套全面有效可行的政策及法例,維護電影業的權益;及6.1.2.3. 善意勸諫及實務批評政府的措施、程序、規管等。6.1.3.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經本會分析後,發現了很多問題。 6.1.3.1. 「立法會」的責任6.1.3.1.1. 議員們有沒有認真去履行議員的神聖職責 - 以民為本、為民請命、造福香港?6.1.3.1.2. 或議員們終日只為了牛李黨爭,經常進行「檯底交易」,不理民間疾苦?6.1.3.1.3. 議員們有沒有認真去清楚瞭解及審議條例草案?6.1.3.1.4. 或議員們只是敷衍了事,盲目通過具嚴重漏洞及錯失的條例,明顯如:- 保障不到合法經營者,又不能直接打擊或杜絕非法經營者的《防止盜用版權條例》、- 直接或間接鼓勵了盜用電影版權及不合理行使知識產權的《版權條例》只限《平行進口》部份?6.1.3.1.5. 議員們有沒有以身作則去維護和尊重知識產權?- 「即使在立法會的休息室內,也可以聽到議員與政府官員提及盜版日劇的劇情」竟然出現在立法會的休息室。6.1.3.2. 政府的責任6.1.3.2.1. 政府有沒有『決意堅守一個符合最高國際標準的知識產權制度...維持完備的法律架構,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同時加強教育和宣傳...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非法活動』?6.1.3.2.2. 據坊間傳聞,某些政府官員,包括高層警務人員,表示如果政府過份嚴厲去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非法活動,侵權者會轉向其他非法活動,使其他罪案急遽上升。這是政府部份官員極不負責任的提法,但本會不排除政府部份官員或會有此論調。6.1.3.2.3. 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經常檢討及糾正錯誤。為什麼不大刀闊斧去修訂具嚴重漏洞及錯失的條例,明顯如:- 保障不到合法經營者,又不能直接打擊或杜絕非法經營者的《防止盜用版權條例》、- 直接或間接鼓勵了盜用電影版權及不合理行使知識產權的《版權條例》只限《平行進口》部份?6.1.3.2.4. 「香港警察」務必:維護法紀、維持治安、防止及偵破罪案、保障市民生命財產。但在打擊盜用知識產權行動中,警方鮮有介入,好像聽不到、看不見;巡經售賣盜版光碟店舖時,竟然視若無睹。6.1.3.2.5. 「保安局」與「工商局」有沒有認真互相協調及採取誇部門合作?如警察巡查時,可隨時介入侵犯知識產權的罪案。6.1.3.2.6. 官員們有沒有以身作則去維護和尊重知識產權?6.1.3.3. 司法機構的責任6.1.3.3.1. 司法人員有沒有認真去理解、維護和尊重知識產權?6.1.3.3.2. 有沒有以嚴刑峻法、速戰速決,將侵犯知識產權者繩之於法?6.1.3.4. 經營者的責任6.1.3.4.1. 整體製造、發行及販賣光碟都存著很多嚴重問題。6.1.3.4.2. 業界本身歪風熾烈,正版盜版不分、正邪大聯盟、兵賊一家親、混水摸魚、賊喊捉賊等,藉著《防止盜用版權條例》及《版權條例》只限《平行進口》部份的嚴重漏洞及錯失,公然「賣紙仔」、簽出無版權的授權書等。6.1.3.5. 消費者的責任6.1.3.5.1. 在以上種種因素及問題籠罩下,懲罰購買盜版光碟者及最終使用盜版光碟者頗具爭議!6.1.3.5.2. 本會抱著同情諒解、寬容但積極的態度去處理這個光怪陸離的現象,因為我們的:- 法例不健全 - 政府未能提供『一個具透明度、可預測和均衡的法律和規管架構』;- 道德教育失敗;- 社會風氣不良;- 業界本身歪風熾烈,錯誤引導消費者;- 相關的問責機構嚴重失職及失責。6.2. 制定中長期措施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等同個人私有財產、私有業物。政府必須制定中長期全面有效可行的政策及措施去: - 維護和尊重知識產權及- 防止盜用及不合理行使知識產權。6.2.1. 中央統籌及決策機制從長遠而言,中央統籌及決策機制應主動介入維護知識產權及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工作,以配合【推動香港成為大中華區內一多元化服務及高新科技中心】的政策。 隨著全球高新科技的發展,知識產權定會日益複雜,中央應該考慮成立具決策職能的「知識產權局」xli,專職負責制定政策及法例,包括執法、舉證、教育、預防、登記、註冊及維護知識產權。 6.2.2. 協調「保安局」與「工商局」6.2.2.1. 本會發現,在眾多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動中,「保安局」及「工商局」並沒有相互協調,間接給侵犯知識產權者火上加油,造成影音業無可估計的損失,嚴重影響香港在國際上的聲譽,使特區政府蒙羞。6.2.2.2. 「香港海關」已在不同公開場合表明:6.2.2.2.1. 他們與「香港警察」長久以來已保持合作,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是他們的職權,因為嚴重錯漏的《防止盜用版權條例》授予他們權力。6.2.2.2.2. 就算將來將侵犯知識產權罪行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也不等如「香港警察」可以介入。6.2.2.3. 「香港警察」在眾多「香港海關」掃蕩售賣盜版光碟店舖的行動中鮮有介入、視若無睹,經常在售賣盜版光碟店舖擦身而過,好像看不見,造成了一個很可怕現象。6.2.2.4. 事實證明,現時「香港海關」職能已無能力應付已面臨災害性的盜版光碟,數量之多、覆蓋面之廣已無法統計。6.2.2.5. 事實證明,要全面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香港警察」的力量及參予是必須的,亦是無可避免的。6.2.2.6. 「保安局」及「工商局」應該放下成見、面對現實,為香港大局著想,好好去協調兩局的功能,才是業界之福、市民大眾之福。
返回頁頂
6.3. 諮詢文件 - 方案1『將盜版及偽冒商標罪行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之內』 詳見【5.3.1. 將侵犯知識產權罪行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段。是整份諮詢文件最具新意及有效力的部份。但應連同: - 【5.1.1. 「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段及- 【5.1.2. 應變新世紀】段所提各項一起實施。 還應注意,介入「香港警察」的巡查、持續及後援功能是必須的。 - MPDA 意見本會贊成及支持整項方案1。並支持把侵犯知識產權列入附表1的罪行如謀殺、綁架、販毒、經營賣淫場所等罪行。
6.4. 諮詢文件 - 方案2『修訂《版權條例》及《商品說明條例》,規定從侵犯知識產權罪行所得的犯罪得益須予充分。』 與方案1相比,明顯寬鬆。寬鬆是「防止盜用及不合理行使知識產權」的大忌,與本會主張【在製造、發行及販賣層面上侵犯知識產權實施嚴刑峻法、速戰速決,將侵犯知識產權者繩之於法】不符。 - MPDA 意見本會反對及不支持方案2。
6.5. 諮詢文件 - 方案3『就侵犯版權及商標罪行實施強制性或標準刑罰』 與方案2相比,更無新意,且反其道而行。區區小額罰款對涉及數以億元計金錢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簡直是恆河星數,反而對侵犯知識產權者寵愛有加,間接鼓勵侵犯知識產權者大展拳腳,使「香港」變成「盜版港」。 - MPDA 意見本會反對及不支持方案3。
6.6. 諮詢文件 - 方案4『對多次用作盜版或偽冒商標活動的處所施行封閉令』 表面嚴格,實際行不通;是紙上談兵、糖衣包毒藥的方案。聰明及有計劃的侵犯知識產權者,怎可能會給執法者拘控超過兩次,並裁定有罪,還是原地踏步,等待法庭來施行封閉令! - MPDA 意見本會反對及不支持方案4。
6.7. 諮詢文件 - 方案5『對用以進行盜版或偽冒商標活動的處所頒布即時封閉令』 與方案4相比,較為實效及可行,是整份諮詢文件第二可取部份。但考慮業主的應有權益,本會建議如下: 『在首次定罪後即時封閉有關處所,並維持封閉一段短時間,如一星期、兩星期。有關業主不會獲得賠償。』但應連同: - 【5.1.1. 「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段及- 【5.1.2. 應變新世紀】段所提各項一起實施。 應特別注意時間效益,即由「決戰千里盜用知識產權舉證機制」搜集證據,至「盜用知識產權火速檢控組」提出檢控,最後由「知識產權審裁處」判決,整個過程速戰速決。本會一向主張在製造、發行及販賣層面上侵犯知識產權實施嚴刑峻法、速戰速決,將侵犯知識產權者繩之於法。 - MPDA 意見本會贊成及支持方案5但修訂如上所述。
6.8. 諮詢文件 - 方案6『禁止在戲院內盜錄上映電影』 是業界一向要爭取立法的,是整份諮詢文件第三可取部份。但應連同: - 【5.1.1. 「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段及- 【5.1.2. 應變新世紀】段所提各項一起實施。 - MPDA 意見本會贊成及支持整項方案6。
6.9. 諮詢文件 - 方案7『禁止攜帶錄影設備進入戲院』 詳見【5.3.2. 立例《禁止攜帶錄影設備進入戲院》】段。也是業界一向爭取立法的,此方案與方案6相輔相成,是整份諮詢文件第四可取部份,但應連同: - 【5.1.1. 「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段及- 【5.1.2. 應變新世紀】段所提各項一起實施。本會深信同業協會「香港戲院商會」會全力配合政府相關的條例,增設必要的設備及管理。 - MPDA 意見本會贊成及支持整項方案7。
6.10. 諮詢文件 - 方案8『施加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懲罰購買侵權貨品者及最終使用侵權貨品者甚具爭議,本會同意及反對的意見都有,是整份諮詢文件第五可取部份。
6.10.1. 消極反對【6.1.3.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段提出了各方面的責任,包括:「立法會」的責任、政府的責任、司法機構的責任、經營者的責任等。 在社會現時情況下、在這些責任掀引出來的瑕疵及問題沒得到妥善解決之前,貿貿然施加消費者某些法律責任,對廣大消費者極不公平,違背了『一個具透明度、可預測和均衡的法律和規管架構』的原則。本會抱著同情諒解、寬容但積極的態度去處理這個光怪陸離的現象,因為我們的: - 法例不健全;- 道德教育失敗;- 社會風氣不良;- 業界本身歪風熾烈,錯誤引導消費者;- 相關問責機構嚴重失職失責。本會曾就這問題在1998年12月至1999年1月期間向公眾人士發出問卷調查,收回結果如下: - 67% 反對懲罰購買盜版光碟者;- 33% 同意懲罰購買盜版光碟者。- MPDA 意見在社會現時情況下,本會反對及不支持方案8,但同意即時充公侵權貨品。
6.10.2. 積極贊成當我們的社會步入公平合理的體制、當【6.1.3.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段提出各方面的責任掀引出來的瑕疵及問題得到妥善解決,並連同: - 【5.1.1. 「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段及- 【5.1.2. 應變新世紀】段所提各項一起實施後,消費者仍然去購買侵權貨品,如盜版光碟,購買侵權貨品者及最終使用侵權貨品者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就承擔一定的責任上,本會認為應由懲罰改為教育,最有益及有建設性。因此本會反對及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懲罰,包括定額罰款、刑事檢控等,但全力支持教育購買侵權貨品者 - 教育「可能將來當家作主的年青人」。 本會建議,執法人員可向"當場捕獲"正在購買侵權貨品者發出「強制教育」傳票及即時充公侵權貨品,如「交通警員」向違例駕車人士發出定額罰款告票,方法如下: 6.10.2.1. 屬學生身份的,包括小學、中學及大專學生,一律交回所就讀學校接受另外不少過4小時『維護和尊重知識產權課程』,這些課程應由學校主任級或以上教師執行;6.10.2.2. 成年人士一律到由「教育署」指定的機構xlii接受不少過4小時『維護和尊重知識產權課程』,這些課程應由「教育署」認可人士xliii執行;6.10.2.3. 年長者及年幼者則豁免。本會承諾,如日後政府為了施行「強制教育」制度而設計不少過4小時『維護和尊重知識產權課程』,本會全力協助及委派本會持碩士學位會員或持「教育文憑」會員與「教育署」作出實質及深層次相討。 - MPDA 意見在社會已改善情況下,本會贊成及支持方案8但修訂如【6.10.2. 積極贊成】段所述。
6.11. 諮詢文件 - 方案8(a)『管有侵犯版權物品的定額罰款』 本會立場,在【6.10. 諮詢文件 - 方案8】段已說明清楚,既然已有方案8或實施部份方案8,這方案顯然是畫蛇添足,且會引來反效果,如【6.5. 諮詢文件 - 方案3】所述。 - MPDA 意見本會反對及不支持方案8(a),但同意即時充公侵權貨品。
6.12. 諮詢文件 - 方案8(b)『訂立進出口侵權物品的邊境走私罪行』 一如【6.11. 諮詢文件 - 方案8(a)】段所述,本會立場,在【6.10. 諮詢文件 - 方案8】段已說明清楚,既然已有方案8或實施部份方案8,這方案顯然是畫蛇添足。 - MPDA 意見本會反對及不支持方案8(b),但同意即時充公侵權貨品。
6.13. 諮詢文件 - 方案8(c)『重訂有關管有侵權物品罪行的條文』 與方案8(a)及方案8(b)相比,較實質及可行,是整份諮詢文件第六可取部份,但應連同: - 【5.1.1. 「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段及- 【5.1.2. 應變新世紀】段所提各項一起實施。 應特別注意時間效益,即由「決戰千里盜用知識產權舉證機制」搜集證據,至「盜用知識產權火速檢控組」提出檢控,最後由「知識產權審裁處」判決,整個過程速戰速決。本會一向主張在製造、發行及販賣層面上侵犯知識產權實施嚴刑峻法、速戰速決,將侵犯知識產權者繩之於法。 - MPDA 意見本會贊成及支持方案8(c)。
6.14. 結論再強調,在現時情況下,本會『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立場:在製造、發行及販賣層面上侵犯知識產權實施嚴刑峻法、速戰速決,將侵犯知識產權者繩之於法;在消費者層面上,本會抱著同情諒解的態度去啟導及教化最終使用侵權貨品者。
返回頁頂
第7部份:後記
1. 本建議只集中討論電影製作及發行業,無涉及其他相關行業,如廣播業、電訊業、出版業、唱片業、電腦業等。2. 本會公開本文件,歡迎任何形式翻印、轉載、節錄、傳閱、翻譯等而不需事前知會本會,但應註明出處。3. 本會及撰寫人力求本文內容資料正確,如仍發現謬誤,請即指正,謹致謝意。4. 本會及撰寫人絕無影射任何人之意圖,只就相關規管、政策、措施、個案、事件等作出論述。如任何人閱後有所不安,不是本會及筆者原來意願,謹此致歉。5. 本會資源有限,經費不足,未能就技術方面向政府及業界提出建議,深表遺憾。希望各相關專家學者可彌補這方面的缺失。但本會承諾,如日後有較充裕資源,或得到非經常性捐助或撥款,本會會另聘專才,包括法律專家、科研專家等,聯同本會資深會員,就個別議題,擬訂更詳細、涉及技術方面的建議。
撰寫:黎幸麟、舒達明 審閱:黃百鳴 資料搜集: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秘書處
聯絡: 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有限公司 Movie Producers and Distributors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九龍彌敦道383-389平安大廈四字樓十九室傳真:(852)2710 8337 電子郵件:mpda@hongkong.com
註釋:
i 【中】泛指以中國語言(包括普通話、廣東話、福建話等等)在本港或海外投資拍攝的電影;【西】指基本以英語在本港或海外投資拍攝的電影;【電影】是廣義解釋,包括電視、動畫、互動多媒體等。ii 參照《在香港拍攝外景的申請程序及規則》1998年10月31日版,評核成效詳見【3.10.5.】段iii 評核成效詳見【3.10.3.】段iv 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早年與政府談判制定《電影檢查條例》第一次電影分級制時已積極向政府提出成立「電影諮詢委員會」,雖然名字稍有不同,實際功效大致相同,評核成效詳見【3.10.2.】段v 評核成效詳見【3.10.4.】段vi 評核成效詳見【3.10.6.】段vii 節錄自前香港匯豐銀行主席浦偉士Sir William Purves在1999年3月一個午餐會講話內容,原文刊於在1999年3月30日「香港經濟日報」viii 名字只作解釋用,可日後更正ix 很多年青大專學生往往是購買盜版光碟的常客,包括盜版電腦軟件光碟x 之前是高中畢業水平,即第12班xi 大部份是非正式,原因是繁複的工作簽證申請程序xii 節錄自1999年4月9日「香港經濟日報」xiii 名稱原見1999年3月30日E-ZONE第38期xiv 節錄自1999年4月22日「香港經濟日報」xv 雖然條例才在1997年6月27日生效,但已不合時宜xvi 詳見【4.3.2. 確立全面《知識產權登記及註冊》制度】段xvii 摘錄自政府網頁 - 行政長官董建華的政策方針,資料日期:一九九八年十月xviii 其實很多已是行業具資深經驗的「軍火」專家xix 其實保安才是政府的政策目標xx 如同士兵在戰場衝鋒陷陣xxi 本會永遠名譽會長郭南宏先生語xxii 節錄自1997年7月11日「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與電影業協會會議紀錄」xxiii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函件xxiv 「節錄自1999年4月12日「香港經濟日報」xxv 「節錄自1999年4月7日「香港經濟日報」xxvi 「節錄自1999年4月17日「香港經濟日報」xxvii 錄自「資訊科技及廣播局」一九九八年「施政報告」xxviii 本會永遠名譽會長郭南宏先認為「貿發局」主旨不鮮明,有過河抽板之嫌。xxix 名字只作解釋用,可日後更正xxx 如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香港電影導演會等xxxi 公眾人士均可共有或擁有xxxii 名字只作解釋用,可能與官方公布的用字有出入xxxiii 摘錄自「知識產權署」1999年4月份網頁xxxiv 節錄自1999年1月「馬逢國議員通訊」xxxv 由版權持有人胡亂簽出「製造光碟授權書」,價錢由數萬至數十萬xxxvi 10 元 × 600(條光碟生產線)× 20,000(每條光碟生產線每日平均生產光碟量)× 365(每年日數)= 43,800,000,000元xxxvii 名字只作解釋用,可日後更正xxxviii 名字只作解釋用,可日後更正xxxix 名字只作解釋用,可日後更正xl 「司法機構」1999年4月份網頁xli 名字只作解釋用,可日後更正xlii 如「社會服務聯會」或其他慈善團體、非謀利團體xliii 如註冊教師、持大學學位教育工作者
Mpda1999GovPps0428 香港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版
建議書全文完
更正日期:1999/05/03 返回頁頂返回:公開信及目錄 |
|
|